流动者站点财务监督管理部文件
关于印发《流动者站点违规采购、开发与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》的通知
各部门:
为了强化站点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,建立建全的财务责任追究工作体系,我部拟定了《流动者站点违规采购、开发与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》,现印发给各部各级人员,供工作中参考使用。
财 监 部
Kanie Ja
2021年6月20日
流动者站点违规采购、开发与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站点违规规采购、开发与与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,形成职责明确、流程清晰、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,完善站点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,有效防止站点资产流失,促进项目的合规控制收容和技术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基金会资产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 流动者站点财务监督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财监部)按照《实施办法》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站点违规规采购、开发与与投资问题线索(以下简称问题线索)查处工作,适用本指引。
第三条 站点各部查处问题线索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规章制度为准绳,做到事实明确、证据确凿、依据可靠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规、处理适当。
第四条 各部查处问题线索,应当遵循受理、核实、分类处置、核查、处理和整改等程序。
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各部有关违规责任追究及职责如下
(一)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负责人(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),负责批准问题线索查处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。
(二)各部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负责人(以下简称各部负责人),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。
(三)各级责任核查人员,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,形成相关核查工作报告等。
第六条 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相关人员不得私自留存、隐匿、拷贝资料,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。
第七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。
第二章 受理
第八条 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:
(一)财监部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
(二)医疗部门在采购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
(三)人事部门在流动性人员派遣与调配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
(四)特遣队任务分配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
(五)游侠号设备技术开发与保养中移交的问题线索
(六)人工智能“自律”技术开发与保养中移交的问题线索
(七)下派站点人员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
(八)其他有关问题线索
第九条 流动性站点各部应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,对受理的线索统一编号,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,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。
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:移交、报告主体,时间,方式,以及问题线索发生时间,涉及部门名称及级次,线索概述,问题类别,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,涉及责任人员,办理情况等。
第三章 核实
第十一条 各级查处人员根据问题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,制定核实方案。核实方案包括核实内容,范围,方式,工作组织,时间步骤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安排两人以上参加核实,通过与移交、报告主体沟通,听取涉及问题情况介绍,与相关人员谈话,查阅文件,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。
第十三条 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问题线索的基本事实情况。
(二)涉及部门的管理层级情况。
(三)涉及责任人员及相应管理人员的权限情况。
(四)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情况。
(五)是否属于违规采购、开发与投资责任追究范围。
(六)移交、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等。
(七)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。
第十四条 核实工作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延长一次,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第十五条 核实工作结束后,应当形成核实报告,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及核实结果等,并提出工作建议。
第四章 分类处置
第十六条 根据核实情况,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的,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,报经部门领导及监督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七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属于财监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,向财监部作出报告。
(二)属于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,由部门开展核查工作。
(三)属于下派站点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,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站点与区域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。
(四)对发生生产安全、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,移送有关部门。
(五)涉嫌违纪或职务越权违规的问题线索,按照管理与安保权限移送有关部门。
(六)涉嫌收容失效的问题线索,向监督者指挥部报告。
(七)其他处置方式。
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财监部及相关上层部门批准后,对第十七条第(一)(三)(四)(五)(六)项相关问题线索,以报告、通知或移送(交)函等形式办理。
第五章 核查
第十九条 部门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,应当制定核查工作方案,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。
第二十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被核查部门人员情况。
(二)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。
(三)需要认定的资产或人员损失及责任人。
(四)核查组组成、分工和工作要求。
(五)核查步骤及方法、时间安排、经费预算。
(六)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。
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核实问题线索对应的违规责任追究情形。
(二)确定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。
(三)倒查在决策、实施、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,查清资产损失原因。
(四)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,认定相应责任,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。
(五)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
第二十二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,并形成谈话记录、工作底稿等,记录核查工作过程、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。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,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,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。工作底稿应当履行复核程序。证明材料应当由被核查部门盖章确认。
第二十三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,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显的,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,按规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:
(一)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、任期激励收入、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暂停支付或兑现。
(二)视情况采取停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降低安保权限等措施。
(三)其他限制措施。
第二十四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。
第六章 处理
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应当征求人事、财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,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,按规定提请站点主管与监督者指挥部审议
第二十六条 由部门主管与财监部审议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,形成审议意见后,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站点主管审议,作出处理决定
第二十七条 站点主管应当印发处理决定,送达有关部门及被处理人。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基本情况、主要违规事实、处理依据、处理意见等。
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做好责任追究处理落实工作。
(一)对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,由所属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处理的宣布执行,并形成相应处理记录。
(二)对给予停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降级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组织处理的,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文件后,由所属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宣布执行等事项。
(三)对给予扣减薪酬处理的,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落实。
(四)对给予禁入与安保访问限制处理的,由所属部门、人事部门按分工组织落实,按照基金会安保权限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提出书面申诉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第七章 整改
第三十条 站点主管应当向相关部门印发整改通知,指出存在的问题、明确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等。
第三十一条 站点主管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工作方案,并要求相关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等。
第三十二条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。
(二)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。
(三)降低损失或损失风险、修订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情况。
(四)按照部门管理权限,对相关部门责任追究处理情况。
(五)证明整改结果的文件资料等。
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逐步公开责任追究查处及整改情况,公开内容及范围应当符合保密规定。
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有关信息系统,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日常监督、专项核查、责任追究等工作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在异常项目收容失效或项目收容措施更新等突发性情况下,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,可以中止查处工作。中止查处的原因消除后,应当及时恢复查处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流动者站点财监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