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护我们的城邦Vey的安全,以下法则被制定出来。这些法则从我们的创始人处传承到我们手中,旨在维持对另一方的收容。(SCP,1.2k词)
红石协定,从最初建城传承至今
为了保护我们的城邦Vey的安全,以下法则被制定出来。这些法则从我们的创始人处传承到我们手中,旨在维持对另一方的收容。为了在Vey城中生存与发展,所有居民都必须遵守法则。违背法则等同于放弃自己的生命。
I. 关于名字的保管
1. 儿童在年满十三岁之前不得拥有固定的名字。
- 为方便记录,低龄儿童被记载为“XX(家长名)的孩子”,直至到达法定年龄。
2. 幼年期使用过的名字将在到达法定年龄时被焚毁,此后永远不得提起。
- 因为幼年期的名字往往较为随意,此类名字必须在下一个至日被写在纸上并焚毁,以防其在超过使用年限后仍然滞留。
3. 市民不得回应任何并非在本城内获得的名字。
- 来自其他地方的名字没有Vey的守护力量。出城旅行的人可以使用较简略的名字,但在回到城内之前必须舍弃这些名字。
4. 严禁在独处时说出自己的名字。
- 市民无需向虚无宣示自我。聆听而不应答之物不可被赋予形象。
5. 死者的名字不应被记录,只能被记忆。
- 如同幼年期的名字一样,已故之人的名字必须被焚毁。承载它们的只能是记忆,不能是笔墨。
II. 关于镜像和肖像
1. 睡眠者周围不得置放反光表面。
- 我们脆弱的心灵在睡眠中游荡。不要让它撞上另一个自我。
2. 在红月期间,必须以灰烬布遮蔽所有镜子。
- 灰烬能遮挡无眼而能见之物的视线。遮挡住它,以免另一个你前来拜访。
3. 未经协定管理者同意,任何手艺人不得为生者创作肖像。
- 肖像将一个人固定为一个形态。形态是可以被窃取的。
4. 庭审时佩戴的面具必须遮掩住眼和口。
- 罪人会成为复仇之灵的容器。必须采取措施约束这些灵体。
5. 严禁在说出某人名字的同时注视其镜像。
- 将名字与本体关联就是划定了一条边界。边界一旦划定,就有可能被突破。
III. 关于死者
1. 死者必须在第二天日出前被火化。
- 延迟会导致残存之物回归。
2. 任何死尸不得无人看管。
- 从呼吸到灰烬之间的片刻时间并非空虚。必须有人见证。
3. 在说出死者名字之前,必须遮掩其脸部。
- 脸能承载名字。两者绝不可再相逢。
4. 如果死者在被呼唤名字时应答,不可对其做出回应。
- 回应就是确认了它的存在。存在不应被承认。
5. 外貌与死者过于相似的人应被带到法官处。
- 死者亲属应当自行毁容或留下疤痕。
IV. 关于语言和记忆
1. 任何故事不应以同样的方式被讲述两次。
- 模式会强化听者的力量。
2. 书面记录在每次复制时需略作修改。
- 完美的记录会长存。长存而不变的东西可能会被寄生。
3. 在塞图ceitu之外禁止精准转述。
- 只有管理者能冒险追求精准,但也仅限于在受到守护的地方。
4. 市民不得保留自己生活的完整记录。
- 市民应当将自己记录的片段与其他片段保存在一起,这样任何一份描述都不会变得完整。
5. 禁止重复他人说过的话。
- 模仿会带来相似。相似会造成替代。

V. 关于红室
1. 红室不应当被开启。
2. 红室不应当以全名被称呼。
3. 红室的外形不应当被描述,只可描述其为禁地。
4. 任何地图都不得包含红室的确切位置。
5. 任何两份记录都不能对红室的性质有一致的描述。
6. 如果红室开启,此前的所有法则全部作废,最终协定生效。

VI. 违法记录
案例14
一市民反复提及其童年名字,持续长达一小时。傍晚时分,另三名市民对回应了该名字的呼唤。次日早晨,无人能确认最初呼唤名字的人是谁。三人均被鞭打并放逐。
案例27
尸体未经火化便被埋葬。于三天后的夜间回归。占有了一条未被中断的生命。家属接受其回归。尸体及家属被公正卫队带走。
案例39
在一名市民站立处观察到两个镜像。两个镜像会在市民不动时移动。市民被鞭打并放逐。
案例41
一市民独处时反复念诵自己的名字。邻居报告称听到了回应的声音。次日早晨发现该住宅中空无一人,但名字依然存在。该建筑被封锁,随后被拆除。
案例52
三名劳工进入南部档案馆下方一封锁区域。目击者报告称听到三人在下去之后仍继续交谈。通道在次日早晨被协定当局封锁。
案例63
被告人在被带到法官面前时未遮蔽双眼。目击者报告称在法官苏醒之前判决就已被宣读。声音与在场所有人不符。该房间被净化。法官被鞭打并放逐,其余所有在场人员被噤声。
案例74
红月期间有镜子未被遮掩。多名市民报告称在睡梦中被某种存在感知到。一个七口之家醒来之后对同一段生活经历产生七段互斥的回忆。七人均被鞭打并放逐。
案例84
一市民模仿其已故配偶的声音和惯用语。听到的人反映听起来如同其配偶本人在发言。以本名称呼该市民时,其拒绝回应。市民被鞭打并放逐。所有听众被封锁。
案例101
一对双胞胎在成年之后仍然保留完全相同的名字。目击者报告称两人在一次公开集会上互换身份。两人均声称自己持有的是本名。两人均被鞭打并放逐。

VII. 最终协定
当红室开启时,前述的所有法则一律作废。任何级别、身份或职位的人都不可推翻这一协定。Vey城内的所有市民必须遵守以下法则:
1. 所有的名字应被废弃。
- 任何市民不应提及、回应或记录任何名字,包括自身的名字。仍会回应呼唤名字的人应被视为已损失。
2. 所有反射性表面应被摧毁。
- 玻璃、静水、抛光金属及眼球本身都应被遮蔽。不得靠近无法区分是本体还是镜像的对象。
3. 所有记录应不经查看立即焚毁。
- 不应尝试保留历史、族谱或身份信息。写下的东西有可能被夺走。记忆只能以碎片形式存在。
4. 所有言论应被禁止。
- 声音能承载形态。在红色的空气中,形态可能被窃取。在寂静中,形态无法传播。
5. 所有尸体——不论活的还是死的——在不确定时应当被焚毁。
- 区分已经不再可靠。怀疑就构成充分理由。
6. 任何集会人数不得超过三人。
- 多人结伴会使不应稳定之物被稳定。解散所有团体。
7. 法官不应开庭。
- 裁决需要身份。权力需要身份。身份会招致盗窃。
8. 不应尝试寻找、封锁或研究红室。
- 不应引导、抵抗或描述从中涌现之物。对它采取行动就等于定义它。
9. 所有自称未经历变化的人应被鞭打。
- 坚称自己并无改变的人已经被改变。
10. 当市民已无法区分彼此时,城邦应当被舍弃。
- 到了此时,任何城墙、法则和火焰都无法再保住Vey。
11. 残存的人应当遗忘这座城。
- 不要说出它的名字。不要标记它的位置。不要回来。
12. 若遗忘失败,无其他协定适用。
- 随后的事已不可收容。





